当前,深挖犯罪作为新形势下公安监所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监所的一大工作新亮点,是侦察破案的第二战场。犯罪嫌疑人一般对承办单位和办案人员有抵触和对立情绪,除现行犯罪以外,不会交待更多的情况。由于新刑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只有48小时的扣留权,加之办案人员在长期的工作中身体和心理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不可能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更详细的讯问,侦察部门往往是看看“够了”就往看守所送,根本对犯罪情况挤得不深不透,导致许多在押人员隐藏着很多余罪。犯罪嫌疑人进入监管场所后,其心理由抵触和侥幸逐渐变为妥协、绝望,监管场所在这种情况下,就具有了深挖犯罪线索的良好条件。 一、抓住深挖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 1、案情严重的人员。一些罪行严重,可能被判处重刑甚至死刑的被监管人员,对生命和自由有着强烈的渴望。恐惧、忧虑、无奈充满他们整个内心世界。求生的本能和欲望促使他们竭力去捕捉生存的机会。这部分人主动坦白、检举的可能性极大。因此,在监所管理中,向重刑犯尤其是死刑犯要线索,是深挖犯罪的主攻目标。只要管教民警充分利用这些人员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心理变化,采取恰当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就容易突破其心理防线,获取大量有价值的犯罪线索。2、系列、团伙犯罪人员。系列、团伙犯罪历来都是公安机关打击的重点,系列、团伙犯罪成员同样是监所深挖犯罪的重点。这类人员自己所作的案件和了解其他人的案件较多,是深挖工作的重点对象。对系列、团伙犯罪人员,要多次找他们谈话,逐渐瓦解他们的心理防线。 二、做好犯罪线索的筛选工作。 在工作挖出的犯罪线索不一定都有价值,这就需要通过分析、简单核实对其进行甄别、认定,确定其是否具备传递的价值,为确保传递线索的高质量性打下基础。根据刑事案件的时间、地点、人物、目的、手段、结果等要素要求,认定为有价值的犯罪线索,至少要具备人物、手段、结果等几个要件。如果是真实的线索,那么就能指导我们的民警少走弯路,花少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预期破案的效果。因此,在开展工作时,就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挖掘线索: 1、在押人员坦白交代的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余罪情况。2、在押人员坦白交代的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同案情况。3、在押人员检举揭发的其同案以及其他人员的犯罪线索情况时要问明并抓住以下方面情况:⑴亲眼看见的实施犯罪事实情况。⑵亲眼看见的犯罪结果情况,比如赃物情况等。⑶亲自听其说的其“预谋实施犯罪”的情况、“实施犯罪”的情况、或犯罪结果情况、或赃物情况。⑷亲自听其说的、看见第三人的“预谋实施犯罪”的情况、“实施犯罪”的情况、或犯罪结果情况、或赃物情况。⑸亲自听其说的、从第三人口中获悉的别人“预谋实施犯罪”的情况、“实施犯罪”的情况、或犯罪结果情况、或赃物情况。 三、监所配侦工作是扩大挖破案件数量的重要途径 监所配侦,是指监管部门利用自身有利条件,配合侦查部门突破重大或疑难案件的狱侦措施。其主要途径有:将犯罪嫌疑人异地关押、使用狱侦特情、管教配合、监视监控、特殊审讯、秘密辨认等。特别是特情耳目在获取犯罪线索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监所深挖犯罪的秘密武器。在某些用常规侦查手段难于突破的重特大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发挥监所特情耳目的作用,将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建立保密制度,落实保密措施。 线索的来源是多渠道的,有的是以案带案,俗称案中案,有的是同伙供出的,如果我们的民警保密意识差,一不留神说露了嘴,线索提供人就可能遭到同监室人的报复,所以我们要制定保密措施,从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出发,做好保密工作,绝不能因工作的一时疏忽而切断了线索的来源。 五、做好犯罪线索传递查证反馈工作。 对挖出的犯罪线索,要按照程序传递给有关查办单位。但线索一旦传递出去,就不能不管不问,要跟上工作,及时了解掌握查证情况;必要时候,可以安排监所狱侦组人员会同办案单位一同开展调查工作,确保工作效果。同时,对看守所转交其它办案部门的线索已查证属实,但因与办案人有利害关系,隐瞒不报、压案处理、徇私枉法的,看守所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从严惩处。 六、充分做好对已经查证属实的犯罪线索的检举揭发人的政策奖励兑现工作。 一条线索经查证属实后能否兑现,是在押人员最为关心的问题,它直接决定在押人员坦白检举积极性的发挥,是决定深挖犯罪工作能否再有效开展的关键因素。所以在押人员提供的线索一经查证属实,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要联合有关执法办案部门尽快为其办理相关手续,以达到从宽一个,影响一片,带动一群的效果,让他们充分相信法律的威信和尊严。这样以来,能够真正体现政策,进一步激发他们积极主动检举揭发的热情,影响和带动更多的在押人员进行检举揭发,积极创造有利于在押人员检举揭发的环境和氛围。 七、解决好影响深挖犯罪工作开展的几个环节,是提高深挖犯罪工作的关键。 1、与其它部门缺乏必要的互动联系机制。看守所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往往会把线索转到其他办案部门,而线索一旦转出,不是音信全无,往往就是石沉大海,有些部门对我们民警辛苦取得的线索不知珍惜,不加重视,要么不去查证,要么查证起来时间跨度太长,久而久之,冷却了我们的热情。 2、对在押人员政策兑现不及时。由于多方因素,对在押人员的减刑、假释手续办起来阻力较大,严重削弱了在押人员提供线索的积极性。 3、民警奖励机制不健全。对民警的奖励机制缺乏有力的制度作支撑,政治上经济上没有硬性指标作保障,应当把对民警的奖励机制活跃起来,使每名民警都会找点子、上路子、找法子、破案子,提高破案率也是可以期待的。(沂南县公安局刘庆海、史连赢) 文章录入:admin 来源:jndsb |